劳动者无过失,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又称无过失性解除、无过失性辞退,是指劳动合同成立、生效之后,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,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用人单位经过预告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,因为遇到一些客观原因而无法履行的,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以保障其生产经营利益。同时,由于劳动者没有主观上的过错,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,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规定了无过失解除的三种情形,这三种情形都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,这些原因都不能归因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。因此,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,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。这里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在我国香港地区被称作代通知金,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,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1个月通知的,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。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20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,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,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。”
原则行为:
1.亲自履行原则
2.权利义务统一原则
3.全面履行原则
4.协作履行原则。
行为有完全履行、不完全履行、不履行和单方不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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